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新疆、西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修业的专门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8-29浏览次数:3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新疆、西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修业的专门规定

 

 

第一条 为培养新疆、西藏急需的少数民族人才,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自新疆、西藏地区,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新生入校后一周内向教务部提供少数民族学生名册,以便安排教学。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的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指大学英语、数学、计算机基础等课程)可单独分班教学;少数民族学生的专业课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并要求任课教师进行必要的专门辅导。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案和课程考核方案,并报教务部批准后执行。

少数民族学生平时成绩按30%计入课程成绩。

第六条  少数民族学生应端正学习态度,遵守课堂纪律,加强平时学习。

第七条 少数民族学生修业的其他事宜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修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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