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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或攻读双学位(以下简称辅修或双学位)。 第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修读本专业之外的另一个专业。攻读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的为双学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的为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第二专业或攻读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 第七条 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 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辅修双学位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第十条 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部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学院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的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四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 1、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 2、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 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第十五条 凡申请免修辅修、双学位课程,其学费不免,学生可改选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辅修、双学位的资格: 1、一学期辅修专业课程有三门不及格者。 2、辅修课程考试中违纪舞弊且情节严重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该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辅修双学位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3、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作为主修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中止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其已修的辅修专业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